府山片区24号地块(新华书店)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绍兴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绍政发〔2016〕15号)、《绍兴市越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试行)》(越政发〔2017〕53号)、《绍兴市越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补偿费标准》(越政办发〔2017〕5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地块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一、征收目的为提升古城风貌,加快推进书圣故里南入口建设,促进书圣故里历史街区文商旅融合发展,需实施房屋征收。二、征收范围东至萧山河,南至胜利东路,西至王朝大酒店地块,北至萧山河。本项目涉及非住宅5户,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约14299.74平方米。三、基本情况经综合测算,本项目房屋征收总费用约2.3亿元(含房屋征收补偿、搬迁、临时安置及补助奖励等相关费用)。四、征收补偿(一)补偿方式1. 征收非住宅房屋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2.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可在被征收房屋评估补偿价值的基础上,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补偿价值(不含附属物、装修)20%的奖励。(二)补偿价值1.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时点,由市区具有评估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2. 经评估,本征收项目被征收房屋评估比准价格:商业用房一至三层均价(出让)16527元/平方米,办公用房(出让)7316元/平方米,仓储用房(商服出让)6362元/平方米。被征收房屋的具体价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五、补助及奖励1. 临时安置费:一次性支付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费标准为:商业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补偿价值(不含附属物、装修)的1%予以补偿;其他非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评估补偿价值(不含附属物、装修)的3%予以补偿;2. 搬家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60元/平方米予以补助;3. 停产停业损失费: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补偿价值(不含附属物、装修)的5%给予一次性补助。4. 房屋调查评估奖:被征收人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做好被征收房屋调查、评估工作的,且在规定期限内按时签约和腾空搬迁(以腾空移交为准)的,给予每户5000元奖励。5. 按期腾空搬迁奖: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搬迁(以腾空移交为准)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商业用房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200元/平方米计算,其他非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00元/平方米计算。超过规定期限的,不予奖励。六、签约及腾空搬迁期限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的日期为准。七、手续办理凭签订《绍兴市越城区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书》、腾空单办理领取补偿款手续。八、征收实施单位受绍兴市越城区建设和交通运输局委托,绍兴市越城区府山街道办事处为本项目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