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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人害己!绍兴一男子酒驾撞车找朋友顶包,被警方识破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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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2024-03-22 16:23:13   浙江省
近日,在嵊州市金庭镇一村路上,上演了一出“真假司机”的闹剧。一名男子酒后驾车撞坏了路边的路灯杆,报警前,他“灵机一动”拉住恰巧路过的同村朋友帮其“顶包”。这一出偷梁换柱的戏码终究逃不过交警的法眼,两人双双被拘。

案发当晚,嵊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到报警:金庭中学附近一村路上发生了一起汽车撞路灯杆的单方事故。报警人自称是肇事车辆驾驶人杨某。

交警来到事故现场,只见一辆白色的小型SUV汽车车头左前侧与路边的水泥灯杆相撞,灯杆已被连根撞断,车头损伤严重。民警询问事发经过时,一名戴眼镜的杨姓男子主动迎上前,表示他就是车辆驾驶人,而另一名中年男子则始终在一旁围观。

乍一看,这只是一场普通的单方事故。然而,民警在调取路口监控时发现,肇事车辆的驾驶人并非杨某,恰恰是一直在现场围观的那名“路人”!在确凿的证据面前,两人来到交警大队投案自首,并老老实实道出了真相。

原来,肇事车辆的驾驶人是单某。当天晚上8点左右,他跟同事在新昌某快餐店吃饭,喝了点啤酒。饭后,单某便驾驶自己的汽车返回嵊州市金庭镇家中。途经金庭中学附近一村路时,因酒意上头且身体不适,车辆失控撞向路边的路灯杆。

事故发生后,单某心里有些慌张,自己喝了酒,万一被交警查出是酒驾,保险是肯定不会理赔的。就在他束手无策之际,同村的杨某正好散步经过此处。杨某与单某相熟且关系不错,看到杨某出现,单某便跟杨某商量,让他顶替自己进行事故认定。而颇讲“义气”的杨某觉得,这只是一场简单的单方事故,自己帮朋友点小忙是举手之劳,于是便爽快地同意了,并且按照单某的安排以肇事车辆驾驶人的身份报了警。

交警释法:

交通事故后找人“顶包”,即便没有离开现场,找人顶替本身就是一种主观逃避事故责任的行为,也是逃逸。《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驾驶证记12分。

替人“顶包”者,不要以为自己能置身事外。在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顶包”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会受到行政处罚。在肇事人构成犯罪的情况下,“顶包”人甚至可能触犯刑法构成包庇罪。《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二项规定: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内容来源:绍兴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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