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这里的六个月指的是一般的行政违法行为,如:流盲警插无故行拘你,这时你向法院行政诉讼是六个月以内,而不动产应该不是六个月,而是二十年!这里很多人都是不知道的也是个盲区,一般律师也是相信法院的糊涂法官的。法官也会移花接木,偷换概念。否则何来加上“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全部说成:一律六个月时间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