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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自行车违停违充!嵊州已有多人被处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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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 2024-04-30 17:20:50 绍兴市 
为有效整治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等突出问题,连日来,嵊州市消防救援大队持续加大消防安全防范工作力度,重点针对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违规充电等问题进行排查整治。现就嵊州市电动自行车违停违充等典型案例曝光如下:
违法对象:董某某违法事实:2024年4月17日下午, 嵊州市谷来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对谷来镇某市场检查时,发现一楼公共大厅、安全出口处停放电动自行车。经向周围群众现场询问了解,董某某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且多次劝阻,仍拒不整改。处理结果: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董某某在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伍拾元整的处罚。
违法对象:宓某违法事实:2024年4月8日下午,嵊州市仙岩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宓某在仙岩镇某企业寝室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车充电。经查询宓某为图充电方便,私拉电线给电动车充电,影响了消防安全。处理结果: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宓某立即改正,并决定处以人民币伍拾元整的处罚 。
违法对象:钱某某违法事实:2024年4月10日,嵊州市石璜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对出租房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钱某某私拉乱接电线给电动自行车充电。经询问了解,钱某某为图充电方便,在房屋内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给电动车充电,影响了消防安全。处理结果: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对钱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违法对象:金某某违法事实:2024年4月2日下午,嵊州市石璜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对沿街店铺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金某某私拉乱接电线违规给电动自行车充电。经询问了解,金某某为图充电方便,私拉电线给电动自行车充电,影响了消防安全。处理结果: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对金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违法对象:陈某某违法事实:2024年4月2日,嵊州市三界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接网格员提供线索,发现当事人陈某某在浙江省绍兴市嵊州市三界镇某厂的安全出口有停放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处理结果: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2024年4月2日嵊州市三界镇人民政府对当事人(对在疏散通 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停放电动自 行车、电动摩托车的行政处罚)进行罚款一百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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