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浙江政务服务网公布一则处罚信息,绍兴市一小学因教学建筑、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环境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被相关部门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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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该校违反了《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六条第一款“学校教学建筑、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环境质量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根据该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和第十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可以同时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的相关规定,给予该校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其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来源:浙江政务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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