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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闪婚闪离,法院判决20万彩礼仅需退还17万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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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2024-02-27 11:40:45   浙江省

“闪婚”后“闪离”,七旬老人要求女方返还巨额彩礼,法院会支持吗?
光明网
2024-02-27 07:51
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92007728473503846&wfr=spider&for=pc
年过七旬的陈大爷认识了小他20多岁的张女士一周后,便开始了同居生活。半个月后,两人签订婚前协议约定结婚。陈大爷向张女士转账20万元,送出价值3万元的金首饰,并将其名下房产的50%产权登记到张女士名下。不料,结婚不到一个月,张女士便离家出走,之后,张女士还起诉离婚。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准予张女士与陈大爷离婚;二、张女士向陈大爷返还礼金17万元;三、张女士向陈大爷返还金首饰,如无法返还,应折价补偿陈大爷3万元;四、张女士限期协助变更登记案涉房产50%的产权至陈大爷名下。
张女士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经办法官曾维亮指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张女士应否将案涉财产返还给陈大爷?
陈大爷与张女士经人介绍,认识不久便结婚,双方感情基础较为薄弱。陈大爷向张女士赠与50%房屋产权、20万元、金首饰,是按结婚风俗给付的彩礼,目的在于与对方缔结婚姻关系并长期稳定共同生活。
双方婚后共同生活不足一个月,婚姻关系即告破裂,双方长期共同生活的目的无法实现。基于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十分短暂,彩礼金额较高,应适当予以返还。
双方此次婚姻均属于再婚,共同生活期间的生活费用由陈大爷支付,且彩礼没有用于举办结婚典礼、宴请宾客等;双方在婚姻关系中均存在一定程度的过错;张女士自称有较稳定的固定收入,陈大爷年事已高而退休金较低。综合以上因素,酌定张女士向陈大爷返还17万元、金首饰,并将赠与的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到陈大爷名下。
本案综合考虑双方婚姻存续时间、当地习俗、彩礼数额与使用情况、双方过错与经济实力等因素,判决女方适当返还彩礼,有效平衡双方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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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沙发  发表于: 2024-02-27 13:15:43   绍兴市
都70了,还想有爱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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