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08阅读
  • 0回复

[杂闻]寻找此人 四川人 周家英 周佳怡  IVY 做面料的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游民
论坛UID:2483412
 
发帖
1
E币
8
威望
4
贡献
0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2023-12-24 14:24:04   绍兴市
周家英、魏新建合伙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  由合伙协议纠纷案  号(2022)浙06民终3268号
  •   
发布日期2023-01-19浏览次数27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6民终326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家英,女,1984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利生,浙江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旗,浙江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魏新建,男,198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一平,浙江龙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周家英因与被上诉人魏新建合伙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22)浙0602民初42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8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中双方首先一项争议是,就案涉其中55万元款项,双方之间是何种法律关系。周家英现主张,双方之间是保管合同关系,但按其自身陈述,系因合伙协议签订后对案外人江河的不信任而暂时将55万元款项交给魏新建,等条件成熟时再指令魏新建交付,不论其这一事实原因的主张是否成立,款项的交付均因合伙协议而产生,魏新建是否按其指令交付,也是有无履行合伙合同的行为,不单独成立保管合同关系,而且本案也不符合保管特征,故周家英主张的保管关系不能成立。但是,对案涉合伙款项交付的目的有无实现、有无实际成立相应合伙体、合伙事务有无开展、相应款项有无返还请求权基础等实质争议问题,因周家英在一审中主张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化,导致双方没有就此充分发表意见,一审中也未能就此展开充分调查。为充分调查案件事实,根本解决矛盾纠纷,本案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有待进一步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22)浙0602民初425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周家英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9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孙世光
审判员    袁小梁
审判员    姚瑶
二○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黄虹
书记员    俞悦

快速回复
限70 字节
善语结善缘,恶言伤人心,文明上网,理性发言,请遵守《帖子发布服务协议及管理条例》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