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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家英、魏新建合伙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6民终326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家英,女,1984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利生,浙江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旗,浙江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魏新建,男,198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一平,浙江龙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周家英因与被上诉人魏新建合伙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22)浙0602民初42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8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中双方首先一项争议是,就案涉其中55万元款项,双方之间是何种法律关系。周家英现主张,双方之间是保管合同关系,但按其自身陈述,系因合伙协议签订后对案外人江河的不信任而暂时将55万元款项交给魏新建,等条件成熟时再指令魏新建交付,不论其这一事实原因的主张是否成立,款项的交付均因合伙协议而产生,魏新建是否按其指令交付,也是有无履行合伙合同的行为,不单独成立保管合同关系,而且本案也不符合保管特征,故周家英主张的保管关系不能成立。但是,对案涉合伙款项交付的目的有无实现、有无实际成立相应合伙体、合伙事务有无开展、相应款项有无返还请求权基础等实质争议问题,因周家英在一审中主张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化,导致双方没有就此充分发表意见,一审中也未能就此展开充分调查。为充分调查案件事实,根本解决矛盾纠纷,本案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有待进一步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22)浙0602民初425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周家英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9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孙世光 审判员 袁小梁 审判员 姚瑶 二○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黄虹 书记员 俞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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