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没有徇私,肉眼看不到,但我们不是傻子;鉴定结论是否合法,取决于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医疗规范的正确适用!然,连杭州市医学会都不知自己将成为本案鉴定机构之前,我至今纳闷为何会被提前告知,既然我都能事先得到消息,那么妇保院同样也有可能提前获知,无论是违纪或泄露审判机密,选任环节就不合规,质疑鉴定结论也是合理的,也应当作为合法性审查的事实依据(注:证据后续公开)。其次,两级法院法官为什么总是越界主动替医方着想,比如:一审,患方未参与也不知情的情况下单方面对医方工作人员和同期病历资料进行查证,即便有执法记录仪,为什么不出示并经当庭质证?再如,二审判决说患方是循环论证,那么反问一下,你们何尝不是极力维护鉴定机构的做法,难不成睁眼说瞎话,明明病历资料不全说真实、明明鉴定人员也知道医方有未遵守医疗规范,偏偏是非颠倒,非得认定鉴定结论是合法的。不仅如此,患方主张的推定过错,难道法律上真的不成立?公开解释一下,@赵**,@王**